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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12-06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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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校党组字〔2008〕4 号
关于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
现将中组部《印发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08〕3 号)、省委组织部《转发中组部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云组发〔2008〕3 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员,并按规定做好党费测算、收缴工作。
       按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把这项工作做好,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。现结合我校实际,对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
1.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各类人员“计
算基数”的构成情况分别是:
(1)在职人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:职务(岗位)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之和。
(2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:职务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三项贴、增资之和。
2. 交纳党费比例
(1)在职人员交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 元以下(含3000 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 ;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(含5000 元)者交纳1%;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(含10000 元)者交纳1.5%;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% 。
(2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交纳党费比例计算基数在5000 元以下(含5000 元)的按0.5%交纳;5000 元以上的按1%交纳。
(3)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 元。
3.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4.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5.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6. 党员一般应当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
织交纳党费。
7. 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。
8. 党员每月15 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。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 日前向校党委组织部上缴一次党费。
9.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 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10.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二、党费使用
1.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节余的原则。
2.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购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
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党支部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3. 使用下拨的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。
三、党费管理
1. 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要挑选政治素质好、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党费管理工作,党费管理人员的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,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2.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,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
3. 认真填写“中共云南大学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” 和“云南大学基层党组织党费交纳登记表”。
4. 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,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主动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。
5. 每年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对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,并于12 月20 日前书面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。

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二○○八年六月十三日

关于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12-06-29    编辑:    作者:

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校党组字〔2008〕4 号
关于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
现将中组部《印发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08〕3 号)、省委组织部《转发中组部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云组发〔2008〕3 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员,并按规定做好党费测算、收缴工作。
       按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把这项工作做好,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。现结合我校实际,对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
1.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各类人员“计
算基数”的构成情况分别是:
(1)在职人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:职务(岗位)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之和。
(2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:职务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三项贴、增资之和。
2. 交纳党费比例
(1)在职人员交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 元以下(含3000 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 ;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(含5000 元)者交纳1%;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(含10000 元)者交纳1.5%;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% 。
(2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交纳党费比例计算基数在5000 元以下(含5000 元)的按0.5%交纳;5000 元以上的按1%交纳。
(3)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 元。
3.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4.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5.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6. 党员一般应当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
织交纳党费。
7. 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。
8. 党员每月15 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。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 日前向校党委组织部上缴一次党费。
9.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 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10.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二、党费使用
1.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节余的原则。
2.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购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
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党支部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3. 使用下拨的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。
三、党费管理
1. 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要挑选政治素质好、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党费管理工作,党费管理人员的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,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2.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,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
3. 认真填写“中共云南大学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” 和“云南大学基层党组织党费交纳登记表”。
4. 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,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主动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。
5. 每年各学院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对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,并于12 月20 日前书面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。

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二○○八年六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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