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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组织生活的规定

发表时间:2012-06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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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
党员组织生活的规定
根据《党章》规定,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自觉、严格履行党员义务,按时参加组织生活,按期交纳党费,充分发挥党员在教学科研中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为了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制度,进一步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,经院党委2003926日会议研究,对我院党员组织生活做如下规定:
一、党员组织生活请假制度
1、党员必须按照院党委和党支部的安排,准时参加支部组织生活,原则上不得请假。
2、党员因公(学校、学院安排)出差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;支部书记因公出差必须向院党委书记请假。
3、党员因私请假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递交书面假条。
二、党费交纳制度
1、党员必须按时、足额向支部交纳党费。
2、支部收齐后应在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到院党办。
三、组织生活记录制度
要求记录每次组织生活党员出勤情况、组织生活内容及讨论发言情况。每学期最后一周的周五,支部书记将组织生活记录本交到院党委。
四、组织生活考评制度
1、以上组织生活情况将作为党员年度政治思想考核的主要内容。
1)、教师党员按时、全勤参加组织生活,并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的,考评为优;因私不参加一至三次的,考评为合格;因私不参加四次(含四次)以上的,考评为不合格,并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比和各种奖项的申报。
2)、学生党员按时、全勤参加组织生活,并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的,考评为优;因私不参加一至三次的,考评为合格;因私不参加四次(含四次)以上的,考评为不合格,并不得参加每年度的“优干”、“三好生”的评选,不得参加各种奖项的申报,预备党员还将延期转正。
2、以上组织生活情况将纳入党支部年度考评。
各党支部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,则不得参加先进党支部的评选:
1、不按学校、学院党委要求过组织生活。
2、不按时、足额收缴党费。
3、支部内有3人(含3人)以上组织生活考评为不合格。

党员组织生活的规定

发表时间:2012-06-28    编辑:    作者:

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
党员组织生活的规定
根据《党章》规定,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自觉、严格履行党员义务,按时参加组织生活,按期交纳党费,充分发挥党员在教学科研中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为了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制度,进一步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,经院党委2003926日会议研究,对我院党员组织生活做如下规定:
一、党员组织生活请假制度
1、党员必须按照院党委和党支部的安排,准时参加支部组织生活,原则上不得请假。
2、党员因公(学校、学院安排)出差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;支部书记因公出差必须向院党委书记请假。
3、党员因私请假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递交书面假条。
二、党费交纳制度
1、党员必须按时、足额向支部交纳党费。
2、支部收齐后应在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到院党办。
三、组织生活记录制度
要求记录每次组织生活党员出勤情况、组织生活内容及讨论发言情况。每学期最后一周的周五,支部书记将组织生活记录本交到院党委。
四、组织生活考评制度
1、以上组织生活情况将作为党员年度政治思想考核的主要内容。
1)、教师党员按时、全勤参加组织生活,并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的,考评为优;因私不参加一至三次的,考评为合格;因私不参加四次(含四次)以上的,考评为不合格,并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比和各种奖项的申报。
2)、学生党员按时、全勤参加组织生活,并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的,考评为优;因私不参加一至三次的,考评为合格;因私不参加四次(含四次)以上的,考评为不合格,并不得参加每年度的“优干”、“三好生”的评选,不得参加各种奖项的申报,预备党员还将延期转正。
2、以上组织生活情况将纳入党支部年度考评。
各党支部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,则不得参加先进党支部的评选:
1、不按学校、学院党委要求过组织生活。
2、不按时、足额收缴党费。
3、支部内有3人(含3人)以上组织生活考评为不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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